在第43期投标要知中,我们探讨了2家供应商质疑内容、写错事项都一样,算不算恶意质疑的话题。其中,有一个网友留言,说他之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遇到过更离谱的情况,2家供应商不仅质疑内容、写错事项都相同,而且2家供应商的公章也相互混盖,这样的情况,算不算恶意质疑?
94号令明确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那么,2家供应商质疑函公章相互混盖、质疑内容相同,且质疑写错的事项也一样,算恶意质疑吗?
也不算。首先,无论是《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还是9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,都没有恶意质疑的概念和说法,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即不同的供应商不可以就同一事项进行质疑,也没有规定不同的供应商不可以一起沟通质疑事项,或者多家供应商不能联合一起质疑等。所以,只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都可以依法提出质疑。
不过对于恶意投诉,94号令第三十七条则有明确的规定,投诉人有捏造事实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之一的,属于虚假、恶意投诉,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回到上述案例,2家供应商的质疑内容一样,只能说明他们都认为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损害了自身权益。而对于2家供应商有关质疑写错的事项也一样,不排除2家供应商在质疑之前有过沟通,由其中一家供应商代写质疑函,误将盖好自己单位公章之后的质疑函,交由另一家修改下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,双方就分别提交给代理机构的可能。